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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职务侵占案,多次侵占公司钱款,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11-20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6日被xx分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报案人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合伙成立xx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房,主营为中学生提供学业规划和高考志愿填报等咨询服务。辛某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占有公司51%股份(后变更为60%股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工作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全面经营管理公司及负责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多次私自将公司资金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进而侵占公司钱款。现查明,辛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多次作案,至2018年11月,共计侵占某某公司人民币97950元,所得钱款均用于其个人生活消费和挥霍。

2018年11月,**公司各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李某某、陆某某等公司股东发现辛某某有侵占公司钱款行为,遂要求其退还所侵占钱款,辛某某无力返还。2019年3月6日,李某某、陆某某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报案。

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代某某退还某某公司97950元。

案件结果:

最终认定,辛某某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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