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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2022-11-20

(一)受理申诉的部门

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

(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律师。

2、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已诉讼终结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4、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三)向检察机关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诉材料。

2、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3、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申诉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在押人员除外。

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出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身份证明系指公民的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户口簿、护照等)。

(四)不予受理的范围

1、人民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尚未诉讼终结的。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3、同一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理终结的。

4、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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