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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故意伤害法定刑以下量刑报核一案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11-20
原审上诉人杨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原审上诉人郭海峰,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安部经理,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原审上诉人饶桂涛,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户籍地(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原审上诉人崔华涛,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安,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原审上诉人王来章,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安,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军、郭海峰、饶桂涛、崔华涛、王来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金荣、李小亮、李文静、李双静、李吉昌、王桂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8)州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军、郭海峰、饶桂涛、崔华涛、王来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军有期徒刑十一年,郭海峰有期徒刑十年,饶桂涛有期徒刑八年,崔华涛有期徒刑七年,王来章有期徒刑六年。判令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金荣、李小亮、李文静、李双静、李吉昌、王桂英经济损失人民币206240.1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宣判后,五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该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8)阜刑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六原告人撤回起诉,并于同日作出(2008)阜刑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维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08)州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五被告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杨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郭海峰有期徒刑四年,饶桂涛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崔华涛有期徒刑三年,王来章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报请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4年前后,被害人李培岩在阜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大酒店)搞过建筑,工程款尚未结清。2006年1月7日上午,李培岩到国际大酒店与时任大酒店工程部主管的饶桂涛结算时,因对结算数额有争议,遂找到时任大酒店副总经理的杨军反映。随后,李培岩与杨军、饶桂涛发生争执。杨军即电话通知时任大酒店保安部经理的郭海峰带保安过去。郭海峰即和崔华涛、王来章分别赶到。因李培岩不走,五人对李拖拉,在职工厕所附近共同对李实施殴打,致李倒地,继而昏迷。随后,杨军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实施抢救时,发现李培岩已无呼吸。经法医鉴定:李培岩的伤情属轻伤。李培岩系在心血管疾病基础上,因纠纷中遭受外伤和情绪激动等,促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尹芳、马露露、李磊、韦秀兰、李俊才、李亮亮、申金荣、罗标、王飞、汪彩举的证言,被告人杨军、饶桂涛、崔华涛、王来章的供述,法医鉴定、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被害人尸检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被害人李培岩因讨要工程款遭原审上诉人杨军、郭海峰、饶桂涛、崔华涛、王来章的拖拉和殴打致死。五原审上诉人虽事先不知被害人身患心脏疾病的情况,但其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五原审上诉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五原审上诉人共同故意伤害致死他人,依法应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承担罪责,且五原审上诉人在审判阶段均不认罪等,本院不同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刑终字第156号以五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杨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郭海峰有期徒刑四年,饶桂涛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崔华涛有期徒刑三年,王来章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决。
  二、发回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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